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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王:宪法修正案运用中的技术问题

信息来源:中国宪治网 发布日期:2019-04-01


注释:

[1] 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2] 早在我国引入宪法修正案之前,已经有学者发出呼吁。参见梅培华:《关于宪法和法律修改方式问题的探讨》,《法学杂志》1985年第2期。另有学者于我国第一个宪法修正案通过后也撰文分析它对于维护宪法文本稳定和权威的积极作用。参见王向明:《谈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宪法的问题》,《学习与辅导》1988年第10期。

[3] 如胡锦光:《我国宪法修正案的技术性与规范性评析》,《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

[4] 如蔡定剑:《从宪法文本谈修宪方式》,《法学》1999年第12期。

[5] 参见邹奕:《徘徊于我国宪法的两个文本之间——对宪法文本正当性和实用性的检视》,《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6] 莫纪宏:《应当重视对修宪技术的研究》,《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7] 蔡定剑:《从宪法文本谈修宪方式》,《法学》1999年第6期。

[8] 胡锦光:《我国宪法修正案的技术性与规范性评析》,《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

[9] 参见刘风景:《法条序号的功能定位与设置技术》,《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

[10] 需要说明的是,刑法也采用了修正案的修改方式,但刑法修正案的法条序号和法条正文完全不同于常见的法条构造,但与宪法修正案的法条正文采用了类似的表述方式。相关分析,参见孔德王:《论作为法律修改方式的法律修正案》,《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11] 参见胡锦光:《我国宪法修正案的技术性与规范性评析》,《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韩大元、屠振宇:《宪法条文援引技术研究——围绕宪法修正案的援引问题展开》,《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

[12] 参见刘风景:《法条序号的功能定位与设置技术》,《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

[13] 参见孔德王:《论作为法律修改方式的法律修正案》,《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14] 王培英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修订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174页。

[15] 参见孔德王:《论作为法律修改方式的法律修正案》,《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16] 参见苗连营:《宪法如何被修改——关于我国宪法修改方式之反思》,《人大建设》2005年第1期。

[17] 参见黄建水:《宪法修改技术的理论探析》,《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18] 参见胡锦光:《我国宪法修正案的技术性与规范性评析》,《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

[19] 参见邹奕:《徘徊于我国宪法的两个文本之间——对宪法文本正当性和实用性的检视》,《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20] 王培英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修订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99页。

[21] 蔡定剑:《从宪法文本谈修宪方式》,《法学》1999年第12期。

[22] 王培英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修订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115页。

[23] 王培英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修订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137页。

[24] 详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特刊。

[25] 详见《人民日报》2018年3月12日,第1版。

[26] 详见《人民日报》2018年3月22日,第1版。

[27]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3/12/content_2046540.htm,2018年4月24日访问。

[28]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3/22/content_2052489.htm,2018年4月24日访问。

[29] 蔡定剑:《从宪法文本谈修宪方式》,《法学》1999年第12期。

[30] 邹奕:《徘徊于我国宪法的两个文本之间——对宪法文本正当性和实用性的检视》,《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31] 详见邹奕:《徘徊于我国宪法的两个文本之间——对宪法文本正当性和实用性的检视》,《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32] 周叶中主编:《宪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3版,第381页。

[33] 周叶中主编:《宪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3版,第381页。

[34] 参见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2018年3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3/21/content_2052363.htm,2018年4月24日访问。

[35] 如陈颖洲、汪强:《论宪法的修改》,《江淮论坛》2000年第6期;叶海波:《宪法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的比较》,《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36] 有宪法教材将本文所说的宪法文本结构表述为“成文宪法的形式结构”。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3版,第115页。

[37] 关于宪法文本结构这一变化过程,参见王汉斌:《王汉斌访谈录: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第1版,第69-70页。

[38] 邓联繁:《我国现行宪法中“节”的设置研究》,《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

[39] 详见刘风景:《法条序号的功能定位与设置技术》,《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

[40] 参见陈甦:《法律修改时条文序号整理模式分析》,《法学杂志》2012年第4期。

[4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人民日报》2018年3月12日,第1版。

[42] 沈贵明:《论法律修改与法条序号的稳定——兼论〈立法法〉的完善》,《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

[43] 例如,韩大元:《以〈宪法〉第126条为基础寻求宪法适用的共识》,《法学》2009年第3期。需要强调的是,更为规范的表述应该是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而不是第126条,但后者显然更为简便。

[44] 童之伟:《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与修宪方式的建议》,《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4期。

[45] 参见孙谦、韩大元主编:《立法机构与立法制度: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第1版,第102页。

[46] 参见孙谦、韩大元主编:《立法机构与立法制度: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第 1版,第62页。

[47] 参见孙谦、韩大元主编:《立法机构与立法制度: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第1版,第75页。

[48] 参见孙谦、韩大元主编:《立法机构与立法制度: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第1版,第103页。

[49] 详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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