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学术资源

行政法学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资源 -> 行政法学前沿 -> 行政法学 -> 正文

耿宝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十个具体问题

信息来源:《法律适用》2017年第9期 发布日期:2018-11-02

【注释】 *耿宝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

[1]参见陈国栋:《法律关系视角下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46页。

[2]相关译文参考世界各国宪法编委会:《世界各国宪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3]如于栖楚案判决指出:责令限期拆迁和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决定,应当经法定程序并以书面形成作出,相关决定还应依法送达被拆迁人。贵阳市人民政府以分管副市长在相关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并以此取代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责令限期拆迁决定和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决定及相应的送达程序,不合法。

[4]绝对无效表达了这样一种行为状态,即一目了然就可以判定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者说具有特别严重瑕疵的行政行为根据法律本身无效。参见章剑生:“行政行为对法院的拘束力”,载《行政法论丛》第14卷,第401-402页。

[5]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条例”(2000年施行)第20条(补偿费)规定: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应发给之补偿费,应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发给之。⋯⋯需用土地人未于公告期满15日内将应补偿地价及其它补偿费额缴交该管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发给完竣者,该征收案从此失其效力。

[6]《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7]此种情形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表现的更为突出。许多土地名义上被“征收”,但仍有原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占有使用,但法律上却可能已经出让给案外人,并由案外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8]《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12条(旧城区改建的意愿征询)规定: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第21条(旧城区改建征收决定))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9]《征补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0]《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11]对此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有较全面的阐释。具体可参见陈清秀:《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663-691页。

[1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13]对此,《征补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评估办法》第12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第28条规定,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14]参见何怀宏:“公民义务与公民不服从”,载何怀宏主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引言第5页。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