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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制度与实践反思

信息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8-06-15

【注释】 [1]如2017年1—10月,第三巡回法庭受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1083件,其中,原审以裁定方式结案694件,以判决方式结案389件,裁定案件占64.08%,是判决案件的2倍,并且在裁定案件中,裁定不予受理案件也基本上是驳回起诉案件的2倍。参见第三巡回法庭第二次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资料。

[2]参见张卫平:《诉的利益:内涵、功用与制度设计》,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4期。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12页。

[4]《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该立法体例大体与民事诉讼法相一致,但较之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受案范围的规定,同时就起诉与受理而言,行政诉讼法作为专章规定,民事诉讼法则规定在第一审程序一章。

[6]当然,在特殊案件特别是涉及新旧行政诉讼法衔接问题时,受案范围还可能受制于起诉期限问题,但这只能是例外情况。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144号行政裁定书。

[7]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999号行政裁定书。

[8]参见陈鹏:《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多层次构造》,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5期。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680页。

[1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495页。

[1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4期。

[12]参见[美]理查德·J.皮尔斯:《行政法》(第三卷),苏苗罕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401页。

[1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169号行政裁定书。

[14]参见张卫平:《诉的利益:内涵、功用与制度设计》,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4期。

[15]参见耿宝建:《裁判的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5页。

[16]参见[日]新堂幸司:《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页。

[17]参见何海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页司法权的实践史(1990—2000)》,载《北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4卷第2辑。

[18]陈清秀:《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636—637页。

[19]参见王贵松:《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20] [日]原田尚彦:《诉的利益》,石龙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64页。

[21]同前引[20],原田尚彦书,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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