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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咏梅:行政决策不作为法律责任追究之难题及其解决

信息来源:政治与法律 发布日期:2017-08-28

【注释】 作者简介:陈咏梅,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广东省社科类社会组织课题“行政决策法制化研究——以广东省为观察”(项目编号:SL16SKT20)和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学科共建项目“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GD16XFX03)的研究成果。

[1] 参见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 参见韩春晖:《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的法律难题及其解决》,《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3] 关保英:《行政决策不作为问题及其法治对策》,《中州学刊》2015年第11期。

[4] 同上注,关保英文。

[5] 参见黄曙海主编:《行政诉讼法100问》,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79页。

[6] 参见吴偕林:《关于不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案件范围的思考》,《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1期。

[7] 参见皮纯协、胡建森主编:《中外行政诉讼法词典》,东方出版社1989年版,第172页。

[8] 参见周佑勇:《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界定》,《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9] 参见朱新力:《行政不作为违法之国家赔偿责任》,《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10] 肖北庚、王伟、邓慧强:《行政决策法治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9页。

[11] 参见黄学贤、桂萍:《重大行政决策之范围界定》,《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12] 叶必丰:《行政决策的法律表达》,《法商研究》2015年第2期。

[13] 参见曾哲:《我国重大行政决策权划分边界研究》,《南京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14] 参见覃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建构的逻辑——基于行政过程论的考察》,《青海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15] 同前注[12],叶必丰文。

[16] 参见周叶中:《论重大行政决策问责机制的建构》,《广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

[17] 参见[美]戴维·H·罗森布鲁姆、罗伯特·S·克拉夫丘克、理查德·M·克勒肯:《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张成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4页。

[18] 同前注[3],关保英文。

[19] 同前注[11],黄学贤、桂萍文。

[20] 参见王万华、宋烁:《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之规范分析——兼论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5期。

[21] 如《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2006年,第六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08年,第九章)、《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5年,第四章)、《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2015年,第九章)等。

[22] 如《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1年,第33条)、《福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2013年,第9条)、《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2015年,第37条)、《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5年,第36条)等。

[23] 如《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33条规定:“如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4] 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当听证而未听证、应当风险评估而未评估、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导致决策错误的,依法追究行政决策过错责任。”

[25] 如《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36条建规定:“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对没有履行法定行政决策程序造成的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6] 如《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37条规定:“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7] 如《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第35条规定:“因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失误和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提供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事实有重大出入的;(二)提供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依据错误的;(三)提供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四)未按法定权限或程序报请决策的;(五)有关机构审核不严,失职、渎职的;(六)其他导致决策违法的情形。”

[28] 同前注[11],黄学贤、桂萍文。

[29] 同前注[14],覃慧文。

[30] [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66页。

[31] 同前注[13],曾哲文。

[32] 参见关保英:《行政法的价值定位——效益、程序以及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0页。

[33] 例如,《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5条第4款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第25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等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决策草案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该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搁置的决定。”

[34]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1页。

[35] 参见周佑勇:《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的展开》,《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36]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70页。

[37] 谢邦宇等:《行为法学》,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页。

[38] 同前注[34],张文显书,第134页。

[39] 同前注[34],张文显书,第152页。

[40] [法]法约尔:《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周安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

[41] 周实、马野:《行政决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42] 参见郭渐强、寇晓霖:《论公共政策评估中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的有效实施》,《东南学术》2013年第3期。

[43] 参见喻少如:《论决策终身负责制的合理构造——基于行政法学视角的观察与思考》,《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4年第6期。

[44] 薛瑞汉:《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领导科学》2015年第2期。

[45] 郑振宇:《行政道德责任:建立责任政府的关键》,《理论与改》2002年第6期。

[46] 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468页。

[47] 王成栋:《政府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0页。

[48] 参见前注[43],喻少如文。

[49] 同前注[20],王万华、宋烁文。

[50] [美]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姚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页。

[51] 参见[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Ⅰ总则》(第三版),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31-432页。

[52] 石佑启、曾鹏:《论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53] 胡卫列:《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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