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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国家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1-07-27

为了规范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程序,确保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2021年6月2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715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

 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

 此外,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不予处罚的情形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期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