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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錞: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逻辑

信息来源:《法学》2019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9-03-24

【注释】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本文是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耶鲁大学中国中心与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公共资源管理信息透明度建设”研究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世界各国代议制度与中国人大制度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7JJD820001)的阶段性成果。

  [1]王锡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十年:迈向治理导向的公开》,《中国行政管理》2018年第5期。

  [2]张洋、陈慧茹:《“依申请公开”为何屡屡碰壁》,《人民日报》2013年8月14日。

  [3]万静:《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问题亟待解决》,《法制日报》2017年4月10日。

  [4]程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改》,《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黄海华《:政府信息公开的多元思考——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遵循的立法原则》,《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4期;等等。

  [5]秦小建:《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逻辑》,《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

  [6]周汉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草案·说明·理由·立法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43~44页。

  [7]Thomas Emerson, Legal Foundations of the Right to Know, 1976 Wash. U. L. Q.1(1976).

  [8]同前注[6]。类似观点还可参见莫于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第35条的言论自由权利也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参见刘恒:《政府信息公开》,载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下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5页;向佐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2007年版,第126~127页。

  [9]2003年成立的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中纪委副书记任组长,日常办公机构设在中纪委办公厅。

  [10]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编:《政务公开》,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

  [11]参见姜明安《:“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有何不同?——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北京日报》2016年5月23日;周汉华:《打造升级版政务公开制度——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的基本定位》,《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

  [12]周汉华:《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的基本考虑》,《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

  [13]同前注[6],周汉华书,第23页。

  [14]同上注。

  [15]同上注。

  [16]同上注,第29页。

  [17]李步云:《新宪法简论》,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64~65页。

  [18]何华辉《: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载中国法学会编《:宪法论文选》,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83页。

  [19]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2011年10月27日)。

  [20]王锡锌、章永乐:《专家、大众与知识的运用——行政规则制定过程的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21]同前注[5],秦小建文。

  [22]张丽颖:《政府信息公开“三需要”的现实操作》,《重庆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23]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电子政务》2009年第4期。

  [24]王敬波:《谁有权申请——关于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的国际比较》,《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4期。

  [25]同前注[6],周汉华书,第23页。

  [26]同前注[5],秦小建文。

  [27]后向东:《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国行政管理》2018年第5期。

  [28]郑涛:《信息公开缠讼现象的政法逻辑》,《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5期。

  [29]当然,这不是说依申请公开就可以“信访化”,沦为缠访、缠诉的工具,因为这实际上违背了制度设计的本意,削弱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也有学者明确指出信息公开制度针对的是尚未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类似于申请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与试图改变一个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有本质区别,故信息公开申请以具有利害关系作为资格要件纯属一个“假问题”。参见后向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格条件上的利害关系问题探讨》,《中国行政管理》2018年第2期。

  [30]参见后向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成因、研判与规制——基于国际经验与中国实际的视角》,《人民司法》2015年第15期;梁艺《:“滥诉”之辩:信息公开的制度异化及其矫正》,《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耿宝建、周觅《:政府信息公开领域起诉权的滥用和限制——兼谈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案的价值》,《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沈岿《: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滥用的司法应对——评“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案”》,《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5期;章剑生《行政诉讼中滥用诉权的判定——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评释》,《交大法学》2017年第2期;等等。

  [31]同上注,后向东文。

  [32]同前注[5],秦小建文。

  [33]王姝:《审计署通报45县社会抚养费情况》,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3-09/19/content_466415.htm?div=-1,2018年12月28日访问。

  [34]王臣:《吴有水:申请社会抚养费信息公开之后》,http://news.ifeng.com/shendu/zgxwzk/detail_2014_02/10/33661474_0.shtml, 2018年12月28日访问。

  [35]魏铭言:《14名律师致信国家审计署追问社会抚养费去向》,http://news.sina.com.cn/c/2013-09-02/021928105293.shtml, 2018年7月28日访问。

  [36]魏铭言:《卫计委首明确表态:山东等7省须限期公开社会抚养费》,http://finance.ifeng.com/a/20131102/10995723_0.shtml, 2018年7月28日访问。

  [37]张龑:《多元一统的政治宪法结构——政治宪法学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建》,《法学研究》2015年第6期。

  [38]后向东:《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变革中的若干重大问题》,《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

  [39]河北省藁城县监察局《: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载李至伦(主编)《:新时期的行政监察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241页。

  [40]陈国琦、杨振武:《两公开一监督显威力》,《人民日报》1988年10月3日。

  [41]同前注[39],河北省藁城县监察局文。

  [42]参见沈亚平、许博雅:《“大数据”时代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建设路径研究》,《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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