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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清值:行政处罚规范的合宪性解释——基于66个行政处罚案例的实证考察

信息来源:《交大法学》2019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9-03-16

【注释】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本文受到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进程中的地方实践研究”(项日编号147DC007)的资肋。

[1]参见强世功:《宪法司法化的悖论—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2]200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其中共废止了27项司法解释,每项都附有简短的“废止理由”(如情况已变化或被新法取代);但是齐玉苓案批复的废止理由是独特的,即“已停止适用”。

[3]桂强强教授将合宪性解释区辨为文义转换与择一适用两种类型,并引述诸多案例予以证成,但其引证的所有裁判文书中均未出现宪法条文,或有诉诸宪法价值的明显痕迹。其实,法律方法论下的目的论限缩或扩张等方法即可完全解决这类案例所面临的问题,将其“提升”至合宪性解释予以探究并无实益,亦额外增加了论证负担。参见杜强强:《合宪性解释在我国法院的实践》,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

[4]参见冯健鹏:《我国司法判决中的宪法援引及其功能—基于已公开判决文书的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梁洪霞:《我国法院援引宪法说理的实施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7期。

[5]刑法领域主要参见时延安:《刑法规范的合宪性解释》,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姜涛:《法秩序一致性与合宪性解释的实体性论证》,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2期。

[6]民法领域主要参见杜强强:《论民法任意性规范的合宪性解释—以余丽诉新浪网公司案为切入点》,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7]主要参见李忠夏:《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宪性分析》,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李海平:《论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所有权资格说》,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7年第6期。

[8]学界虽有案例研究,但是其主要内容系价值衡量方法的推理过程。参见王旭:《行政法律裁判中的合宪性解释与价值衡量方法—对一个行政案件法律推理过程的具体考察》,载《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9]合宪性解释的三分法,即作为单纯解释规则、冲突规则以及保全规则的合宪性解释,由瑞士学者Campische和N. Muller提出。苏永钦教授在三分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二分法,即将解释规则改为解析规则,将冲突规则和保全规则统一为冲突规则,但是他仍将冲突规则再次分为有违宪疑虑与无违宪疑虑两种情形,实质上其仍属于三分法。参见苏永钦:《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84页。

[10]但是有学者认为,那些在合宪性审查专门机关所作的合宪性解释与不享有专门审查权的法院所作的合宪性解释之间做出严格区分的观点,仅仅在解释主体是否有权径自宣布法律违宪这一点上是有意义的。参见黄明涛:《两种“宪法解释”的概念分野与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性》,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这即是主张,普通法院也可以开展作为保全规则的合宪性解释。事实上,这种观点对于复杂问题作过于简化处理。

[11]基于这一共识,学界关于“依宪释法”“基于宪法的解释”“合宪性法律解释”等诸多概念形式上的争执并无太大必要,从实质内涵出发在法律适用层面运用合宪性解释之概念更为切实。对于“依宪释法”“基于宪法的解释”“合宪性法律解释”等概念的辩明,依次参见上官丕亮:《法律适用中的宪法实施:方式、特点及意义》,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王锴:《合宪性解释之反思》,载《法学家》2015年第1期;郑磊:《制度层面的合宪性限定解释》,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12]本文搜集的案例采如下标准:在“北大法宝”的“案例与裁判文书”栏中将“案由”选项设定为“行政处罚”、将“全文”选项设定为“宪法”,共检索到1 385个案件。而后以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本院认为”部分)或裁判主文涉及宪法援用为实质筛选标准。

[13]参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行终字第106号行政判决书。

[14]参见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行终字第00024号行政判决书。

[15]参见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4)隆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

[16]参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漳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

[17]参见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中法行终字第136号行政判决书。

[18]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19]参见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03)集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20]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2)秀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21]参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巴州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22]参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485号行政判决书。

[23]参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与本案相似案例仅有一件:王小超诉武陟县公安局等治安行政处罚案(2015.04),参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焦行终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书。

[24]苏永钦教授在研判几种近似合宪性解释的决定方式时,亦将此种方式称作“单纯合宪认定”。参见前注[9],苏永钦书,第90页。

[25]See Neil MacCormick, Legal Reasoning and Legal The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p.152.

[26]参见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行终字第159号行政判决书。

[27]另两个案件分别是“杨鸿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001.08)”和“王素兰与四子旗公安局行政处罚上诉案(2017.05)”,均涉及《宪法》第41条(控告权利)的援引。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宁行终字第74号行政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9行终7号行政判决书。

[28]参见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行初字第00041号行政判决书。

[29]另一个案件是“屈保龙诉南昌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案(2015.03)”,涉及《宪法》第9条(自然资源的归属和利用)的援引。参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行终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

[30]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页。

[31]这并非是单纯用西方宪法理论来批判中国宪法本土实施的偏颇之处,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推行市场化改革以来,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分离以及公域与私域的分化逐步生成,这为立宪主义在中国的植根提供了现实基础。甚至可以认为,自市场化改革以来中国政治社会权力结构以及利益格局的擅变,使得对立宪主义的追求业已成为中国社会的“内生性规范主义”,尽管在现实的政治社会条件下,这一过程仍然显得扑朔迷离。就宪法实施而言,以立宪主义宪法理论检视、形塑中国宪法的适用亦日益具备正当性与现实基础。

[32]参见[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6页;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44页。

[33]参见前注[32],芦部信喜书,第97页。

[34]政府行为是如何通过政府牵连关系理念扩展至私人领域的,可参阅“谢利诉克瑞默案”“伯顿诉威尔明顿停车管理处案”这两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经典判例。See Shelley v. Kraemer, 334 U.S. 1 (1948) ;Burton v. Wilmington Parking Authority,365 U.S. 715(1961).

[35]参见[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53页。

[36]See Robert Alexy,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translated by Julian Rive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pp. 47-48.

[37]如果根据原则对规则设立例外、并推翻原规则适用的可能性一直存在,那么规则就丧失其确定性特征而仅具有初步性特征。不过,由于在个案中推翻规则的论证难度远大于推翻原则,所以规则亦比原则具有更强的初步性特征。See Robert Alexy, supra note[36],at 57-59.

[38]参见王鹏翔:《论基本权的规范结构》,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三十四卷第二期。

[39]此属于基本权利冲突,其指数个主体的基本权利相互对立,即一个主体的基本权利的实现以其他主体的基本权利的牺牲为代价。参见张翔:《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结构与解决模式》,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第94页。

[40]参见前注[9],苏永钦书,第111~117页。

[41]参见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中法行终字第136号行政判决书。

[42]参见张翔:《两种宪法案件: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43]参见蔡琳:《合宪性解释及其解释规则一—兼与张翔博士商榷》,载《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10期。

[44]虽然正当性理由化约成目的性理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是一个正当性理由一般而言可以“还原成”(reducible to)或“衍生自”(derivable from)一个目的性理由。正文中的宪法原则(价值)可视为正当性理由,而具体法益则是目的性理由。See Robert S. Summers, “Two Types of Substantive Reasons: The Core of a Theory ofCommon-law Justification”, 63 Cornell Law Review 707, 779-782 (1978).

[45]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86页。

[46]参见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识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5页。

[47]See Robert Alexy, supra note [36],at 50-56.

[48]成怀山所发表的完整言论如下:“七头狼要召开十八街葬钟全会;与会讨论羊的放牧自由化;地方鹰犬负担部分羊圈支出;给予羊更大的吃草自主权;继续减少放牧审批环节;解决羊肉分配问题;改革羊户籍制度,不区分黑山羊与草原羊,一事同羊;制定刁得一狼与李子狼改革路线图;羊倌们喜大普奔,众羊们不明觉厉;纷纷喊道:开你妈逼,草!”参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行初字第0015号行政判决书。

[49]在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均未检索到成怀山案的第二审司法裁判文书。

[50]参见陈金钊等:《法律方法论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514页。

[51]参见王青斌:《论不确定法律概念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冲突和协调》,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

[52]拉伦茨还对各解释方法之间顺位作了形象勾勒:首先从字义开始解释的工作,而后则是在法律的意义脉络中探求可能的解释方案;至此,法律仍有作不同解释的空间时,方才进入规整目的的认识从事解释。参见前注[45],卡尔·拉伦茨书,第217、219~221页。

[53]参见前注[42],张翔文。

[54]参见前注[9],苏永钦书,第126页。

[55]在法律方法上,只有在下述情形才可例外地正当化法院超越法律之法的续造:因立法者长期不能发挥作用,以致已经产生一种真正的法律紧急状态。参见前注[45],卡尔.拉伦茨书,第299页。

[56]裁判意义上法律原则的识别方法,可参见陈林林:《基于法律原则的裁判》,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57]参见肖金明:《行政处罚制度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58]参见吴锦标:《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及其法律价值》,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9期。

[59]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法律文书制作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

[6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号)。

[61]中共十九大报告严正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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