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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提审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信息来源: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8-06-29

原标题:最高法首次提审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丹东中院国家赔偿300万元

法制网北京6月29日讯 记者 周斌 见习记者 张晨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今天就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组织公开质证。最高法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主持质证并当庭调解结案。这起案件是最高法赔偿委员会提审的首例错误执行赔偿案。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提审该案,为处理此类纠纷树立了标杆,即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执行行为,确已造成损害,被执行人毫无清偿能力、也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的案件,即使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也可进行国家赔偿。

该案因丹东益阳公司与丹东市轮胎厂债权转让合同还款纠纷一案的执行工作引发。丹东中院依申请查封轮胎厂土地6宗,嗣后判决轮胎厂向益阳公司偿还欠款422万元及利息。强制执行期间,因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市长办公会决议发布将轮胎厂土地挂牌出让的公告,丹东中院裁定解除土地查封。随后,上述6宗土地被出让,但出让款均被轮胎厂用于偿还职工内债及其他普通债务等,未用于清偿对益阳公司的欠款。2009年起,益阳公司多次向丹东中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该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期间,丹东中院以轮胎厂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辽宁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以民事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不符合国家赔偿立案条件为由,决定驳回益阳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丹东益阳公司不服,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决定提审本案并组织公开质证,合议庭组织益阳公司和丹东中院进行协商,促使双方当庭达成赔偿协议,丹东中院给予益阳公司国家赔偿300万元,随后益阳公司向丹东中院申请撤回民事案件的执行,由丹东中院裁定民事案件执行终结。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玉砚出庭。王玉砚当庭表示,在今后的执法办案中,将深刻反思并吸取教训,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兼顾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关系,坚决杜绝因司法不公执法不严造成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再发生,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