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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信息来源: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7-08-29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赞同修正案草案主要内容的修改。

与会人员同时指出,在相关规定的文字表述、新旧资格证书衔接等方面,修正案草案仍然有继续完善的空间。

应保留原规定中“严格”二字

法官法修正案草案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检察官法修正案草案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参与过两部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郎胜委员注意到,上述两处内容都删去了原规定里“严格考核”中的“严格”二字。

“法官、检察官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既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对法官和检察官有着更严格于普通公务员的特殊要求。”郎胜认为,删掉“严格”二字,看起来像是个文字修改,却涉及到用人的导向,“还是应该保留,这样会更有利于选拔高质量的法官、检察官,更有利于提高现代治理能力,有利于维护法治”。

新旧证书衔接不应仅律师法规定

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认为,这一条仅仅在律师法里规定是不够的,应该在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公务员法里同时作出规定。

“除了律师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以外,法官法、检察官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新旧资格证书衔接的同等效力问题,所以我建议考虑明确规定其他新旧资格证书衔接的同等效力问题,因为律师法不能规范其他的职业要求。”符跃兰委员说。

建议制定行政人员分级考核制度

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修正案草案规定,应当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同时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吴晓灵委员认为,从事这些行业的人应该有法律知识,且现实中需要大量的有专业水准的人来从事这些行业。

“我们能不能进行分级?比如,分成初级制度和高级制度,要想从事这种职业的话,有个初级的入门门槛,但此后要担任职务的时候,需要高级职称。通过建立这样一种分级制度,是不是能够解决或者缓解这个矛盾?”吴晓灵说。

郑功成委员认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个很严肃的事情,如果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官、检察官来要求,实际上很难做到,因此,不太赞成把行政机关列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里面,但可以对他们可以提出要求,也应当有适当的、相应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