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首页

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正文

湖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3起案例入选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优秀案例

信息来源:鄂检在线 发布日期:2020-07-27

2020年7月18日,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与法治政府研究院举行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优秀案例发布会暨研讨会。

其中,湖北省赤壁市检察院诉赤壁市水利局怠于履行饮用水安全监管职责案、钟祥市检察院诉钟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怠于履行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法定职责案等2个案例获评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松滋市检察院诉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案获评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优秀案例。


赤壁市检察院诉赤壁市水利局怠于履行饮用水安全监管职责案


赤壁市某自来水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出厂水卫生指标长期不符合国家标准。2018年6月19日,赤壁市检察院向赤壁市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正确履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该局作出书面回复,称将依法履职。但赤壁市检察院2018年10月、12月跟进调查发现该自来水厂出厂水仍不合格,对居民用水构成极大的安全风险,赤壁市水利局并未严格依法履职。2019年1月10日,赤壁市检察院就该案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年5月23日,赤壁市人民法院判令赤壁市水利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依法对该自来水厂生产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履行监管职责。2019年6月1日,赤壁市水利局启动了对该自来水厂的升级改造工程,同年12月完工,辖区老百姓喝上了达标水。同时赤壁市水利局将辖区其他落后自来水厂及管网的更新改造也纳入升级改造工程,确保实现“村村通自来水,户户饮放心水”的目标。

【典型意义】

本案系湖北省首例针对自来水检测数据超标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监管主体的认定上,检察机关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为依据,结合地方三定方案,选取有明确行政监管职责、有明确法定监管手段和方式的水利局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和起诉对象。本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较好,自来水水质长期不达标的重要原因在于自来水厂不具备满足生产基本工艺流程所要求的技术、设备、人员。但行政机关对此违法情形的监管长期缺位,无法从根本上改善水质状况。检察机关在诉前检察建议监督无效的情况下,最终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本案及辖区系列问题的整改,达到办理一案、整改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


钟祥市检察院诉钟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怠于履行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法定职责案


2012年,钟祥市两公司在未申报办理人防手续,未修建防空地下室,亦未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情况下,分别开发房地产项目。2018年4月17日,钟祥市检察院对钟祥市人防办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办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追缴两公司欠缴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到检察建议后,钟祥市人防办虽然分别向两公司送达限期追缴通知书,但并未严格依法履职,欠缴易地建设费也一直未追缴到位。2019年8月16日,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9年12月18日,钟祥市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责令钟祥市人防办继续履行追缴两公司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既向社会公众宣传了公益诉讼,也警示和督促包括被告在内的相关行政机关增加法制意识、责任意识,真正把依法行政落到实处。此外,本案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不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行政行为起诉期限的规定,同时明确行政机关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不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关于依申请履职案件起诉期限的规定,为类似案件提供了积极的指导及借鉴意义,助推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用具体案件的办理解决公益诉讼存在的“盲区”,并为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迈出探索性的一步。


松滋市检察院诉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案


近年来,松滋市一药店投资人黄某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无随货同行单的药品,金额近四万元,其中130盒阿司匹林肠溶片被相关部门查获。该市药品监管部门虽对该案进行立案,但并未给予行政处理。2019年4月4日,松滋市检察院向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对黄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2019年5月5日,该局就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停业整顿六个月。2019年10月30日,松滋市检察院认为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仅对部分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且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松滋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责令该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目前,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原行政处罚,启动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系湖北省首例药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本案中,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已移送刑事处理为由怠于履职,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错误履职,检察机关探索就药品违法行为向相关监管部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采取监管措施,维护了药品安全,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通过办案厘清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的问题,明确了行政法意义上的法条竞合与多个违法行为并存的区别,以及行政相对人注销后行政机关能否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药品安全领域起诉案件的空白,为在更广领域探索加强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促进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