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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考如涉性别歧视 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

信息来源:2020年01月09日 财新网 发布日期:2020-01-11

检察公益诉讼扩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存在的性别歧视,检方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学者表示检察机关不应只办个案,还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妇联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进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明确了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存在的性别歧视,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财新网】(记者 王梦遥)劳动者求职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屡见不鲜,这一问题今后又多了一个解决渠道。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存在的性别歧视,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妇联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进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上述内容。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中的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检察机关也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


通知内容一出,收获了不少点赞。这或许基于一个大背景,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并不少见。


从事社会性别与法律、就业歧视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小楠,曾于2015年6月发表名为《公务员招考入职条件对女性的多重歧视研究》的论文。论文通过对2010年和2011年中央与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简章及职位列表的调查指出,招考简章及职位列表中存在着大量基于性别、社会身份、残障、健康、年龄等方面的歧视性入职条件。


统计发现,女性在公务员招考中更易遭受多重歧视,这种歧视主要来源于性别刻板印象,表现为公务员职位限于男性或建议男性报考,“从工作岗位分布考察,性别歧视主要集中于铁路公安系统、海事系统、出入境检查检疫系统、煤矿安监系统、海关系统等”,“主要理由是该岗位工作劳动量大、长期出差或出海等”。此外,性别歧视在法律职业中也普遍存在,除一些基于岗位职责需求做出的合理限制外,有些限制则是基于性别偏见。


文章称,大量性别歧视是以建议性、软性限制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暗示女性不能报考,这是公务员招考中性别歧视的鲜明特点。“这种软性建议的方式似乎更加‘温情脉脉’、充满关怀,但实际上限制了女性自由择业的权利,减少了女性的就业机会,加剧了女性在公务员招考中的竞争激烈程度。”


刘小楠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称,从近几年调研情况来看,企业招聘或公务员招考中公开的歧视很多都转为了隐性歧视,“招聘广告中不写只限男性或者建议男性报考,但是在实际招聘中不给女性面试机会,或者以女性的婚育状况作为是否录用的标准,这种情况是大量存在的。”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教授刘明辉也长期关注这一话题。她的学生在2019年9月搜集筛选并截图了近五年来的国家公务员招考简章,发现中央国家行政直属机关(省级以下)对性别有要求的岗位最多,其中2020年情况最为严重,有性别限制的岗位达2963个,这与其总岗位数量多有关。其他三类岗位(中央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部分岗位也对性别做了限制。


此次最高检和全国妇联下发的通知正是“剑指”这一问题。


在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刘艺看来,通知至少向公众释放了一个积极信号,“就是检察机关可以管这个事情,公众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这个渠道保障自己的权利”。


在对通知点赞的同时,另一个问题随即而来:具体到实践中要如何落实?


刘艺认为,检察机关具体的办案工作需要用实践来说明。“检察机关有收集相关信息的渠道,公民若遇到就业歧视的问题,可以向各级检察机关举报投诉,比如拨打12309检察热线,信访举报有七个工作日的回复期限,检察机关会对是否受理、是否移交有关部门作出答复。”另外根据《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办理此类案件拟作出终结审查或者提出检察建议决定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


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此前有不少学者表示,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过窄,应进一步扩容。


财新记者注意到,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及,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刘艺告诉财新记者,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进行监督,的确超出了《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的公益诉讼几大领域,但法律条款中对受案范围的罗列采取了“等”字表述,“这个‘等’字应是‘等外等’。立法技术要求僵化的条文应为实践发展预留出一定空间。当然,实践中也涌现出许多需要公权力介入开展公益保护的领域。检察机关办理就业性别歧视案件,正是对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展。”她表示,此前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一直在推动制定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相关政策,但它们作为群团组织,并没有执法监督的力量。检察机关加强对这一领域的执法监督,不仅完善了就业性别歧视的监督链条,还可以将法律监督转化为执法力量,对这个领域的公益保护大有助益。


同时刘艺提醒道,检察机关介入就业性别歧视领域不应仅仅只局限于办理个案,还应多办理类案,并提出解决该类问题的政策性建议。


刘明辉也认为,检察院可以就这个领域的问题提起公益诉讼是一大进步。不过她也提到另一个问题,即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是检察院,但如果就是检察院本身的招聘条件有性别歧视,检察机关还能做原告吗?


此前曾有地方检察院在讨论“公益诉讼之现实挑战”这一话题时提到,梳理各方主张,进一步扩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大致可以分为几个维度,包括公民权利领域、民生保障领域、市场秩序领域等。单是公民权利领域,又可以细分为反歧视、教育平等、劳动争议等,尤其是涉及老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案件。


此番检察公益诉讼范围扩展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中的性别歧视。那么,其他领域的歧视问题有没有可能也被囊括进来?


刘艺认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触角扩展到什么领域,不只是根据现实需求来确定,还要在理论和机制层面做考量。


“比如从理论上来说,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具体到保护机制上,该领域的问题是否一定需要公益诉讼介入,还要考虑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配合问题,以及哪些领域司法治理能克服行政治理的不足且司法治理本身的劣势也并不太突出等成本效益因素。这些要素充分考虑过,再看应该扩展到哪个领域去。”刘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