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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第四分论坛简报

信息来源:法治政府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10-25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

第四分论坛

1014日上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第四分论坛在千人宴会厅举行。论坛的议题是“科技发展与创新监管”。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清华大学余凌云教授担任主持人。

发言环节,中国政法大学赵鹏副教授作了题为“平台、信息和个体:共享经济的特征及其法律意涵”的发言。他指出共享经济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中心,以信息利用作为核心控制手段的组织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创新既可能服务于减少交易成本,也可能用于规避法律,法律层面的回应需要贯彻组织中立原则,根据立法的实质目标灵活调整规制方案,既激励创新,又防止监管套利;共享经济以信息利用作为核心控制手段,为个体间直接交易搭建了可信的环境,并展现了替代部分法律和监管措施的可能性,法律需要关注这种替代方案的潜力和局限,同时及时回应信息利用带来的新挑战;共享经济以个体间大规模直接交易为表现形式,模糊了传统法律中普通民事交易和经营活动的界限,由于这些交易持续性、规模化地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不应对其豁免适用相应的规制方案,法律应以是否利用闲置资源为区分标准,寻求新的类型化回应的方案。

南开大学宋华琳教授作了题为“人工智能在行政治理中的作用及其法律控制”的发言。宋华琳教授指出,目前对人工智能的定义尚缺乏共识,但可按发展程度分为弱人工智能、通用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在行政治理中,人工智能可参与行政立法过程、政策形成和行政决定,推进行政治理智能化。亦需认识到人工智能治理适用范围的局限。人工智能治理中不仅存在诸如歧视、安全和隐私等风险,甚至可能导致政府控制能力减弱,因此,需对人工智能治理加以法律控制,施加正当程序约束,以实现其良性运作。在发言中还指出在行政规则制定、政策形成和做出行政决定的过程中,人工智能治理所面临的算法歧视、不透明、算法黑箱、数据安全和隐私、弱化政府治理能力等风险。在未来,应理性对待传统行政治理和人工智能治理的关系,应适当践行正当程序、强化理由说明,以规范人工智能在行政治理中的作用,防止智能暴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查云飞讲师作了题为“人工智能时代全自动具体行政行为研究”的发言。他指出,电子行为法的研究有利于智能电子政务发展,作为行政法的核心范畴,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局限于半自动化,实务中出现了完全由机器作出的全自动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包含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要素,而机器无法作出意思表示。在不确定法律概念和裁量情形下,因探寻个案正义的必要,全自动化可能意味着违反法治国原则。信息时代,行政程序正从个案程序演变至集团程序,诸多程序性权利面临被机器行政架空的威胁。我国立法缺失相关规定,可从德国和欧盟的立法例中吸取有益经验,在特别法中补充对全自动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以提升公民电子信任为目标,平衡电子政务发展和公民的权利保护。

广州大学张玉洁讲师作了题为“我国民用无人驾驶飞机监管的立法经验与制度创新——以深圳等8个政府规章为样本的分析”的发言。他指出,民用无人驾驶飞机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传统空域监管权与公民空间权利之间的稳定状态,并促使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起草《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在无人机的法律定位、驾驶员资质以及空域管理的制度设计上,同深圳等8个省市(或机构)实施的无人机监管规章存在较大分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我国无人机监管的混乱状态。为此,我国应当借助该条例广泛征求意见的契机,协调各省市无人机监管立法之间的矛盾,树立“私权利保障+公权力监督”为立法导向,确立无人机“用途+重量”双重分类体系,构建多元空域分类管理体系。

湖南大学徐琳副教授作了题为“平等权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发展中的嬗变”的发言。他指出,当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基于大数据的机器学习算法决策开始广泛应用于人类的社会生活和工作中,辅助人类进行各项决策。但同时,机器算法造成的歧视问题也日益突出。由于应用过程中一些信息的不公开,形成的“算法黑箱”,导致算法“绑架”人类思维,造成了歧视现象的扩大化。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歧视被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其隐蔽性和间接性难以被公众察觉,最终,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对公民的平等权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和危害。并且,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不当适用也可能致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将被解构。

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刘飞教授评议。刘飞教授指出学术性何在、问题意识何在是其一直在追问的,各位年轻学者的研究中还应当继续努力,进一步强化问题意识。他针对中国政法大学的赵鹏副教授的发言指出,共享经济是否对于行政监管体系足以应对还需要进一步思考;对南开大学的宋华琳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查云飞讲师提到的人工智能研究中的助手和决定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还需要明晰;广州大学张玉洁讲师针对无人机监管中的空间隐私权的概念提出很有意义,但是否一定要通过对传统隐私权扩大解释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还值得商榷;湖南大学的徐琳副教授报告中的平等权问题当然非常重要,但在人工智能发展中,传统的监管模式中信息永远是不对称的,并不是因为有了新的人工智能才出现了平等权带来的不统一和使用不透明问题,因为传统问题依然存在,那么新技术带来的系统性的变革是否已然形成,需要重新思考。

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洪雷研究员评议。针对南开大学宋华琳教授的论文,他指出人工智能在政府治理能力提升上的利弊需加以关注,算法的透明度和保密性之间的张力怎么保持平衡需要更加审慎的考量,人工智能导致的标准化和个体化之间的矛盾必须予以警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高文英教授评议。针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查云飞的论文,认为优点是研究视角独特,并举出公安中已经出现了像微警务等多种利用新技术来执法的事例,希望学者予以现实关注。高教授指出需要明确全自动行为到底是一种新的行为类型,还是仅仅只是一种行为方式,这对于行政主体理论似有冲击,如何予以整体重新定位需要全面思考。

东北财经大学王彦教授评议。针对广州大学张玉洁的论文,他对论文研究选题的确定、规范主义与比较范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导向、关注维度从平视变成了俯视从平面到立体的研究视角予以了肯定。提出应当思考三个问题:无人机的存在不能偏离公民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对于空间使用权、隐私权、管理权三权的立足点需要重新归纳;对于空间无人机分类和空域分类,以及监管机制的多元化设计,避免使用单一的标准方面需深入思考。还有三个延伸问题:无人机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可否大胆的尝试不需要资质许可的无人机监管制度;需要进一步理清民用无人机的概念和范畴等等。

北京师范大学张红教授评议。针对湖南大学徐琳副教授的文章,张红教授首先肯定了文章的选题,认为作者非常敏锐地发现了人工智能发展中的平等权问题。进而针对文章提出了三点具体的修改建议。她也对此论坛的主题进行了阐释,认为纷繁复杂问题背后实际上是科技与法律、科技与伦理、法律与伦理的关系。此外,需要进行问题的识别,人工智能、区块链、无人机、自动驾驶等新生事物出现之后的确出现了一些新现象、新问题,但究竟哪些是真正的新问题,哪些是老问题,只是变换了表现形式或者更加隐蔽了,需要进行识别。对于老问题,现有法律或许可以解决,或者通过法律解释等技术便可以解决;对于新问题,才需要考虑制定新的法律来应对。但是否应在现阶段就制定法律,或许为时尚早,是否需要等问题再进一步呈现之后再考虑立法,值得斟酌。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北京大学湛中乐教授担任主持人。

发言环节,安徽大学程雁雷教授作了题为“政府数据治理中政企合作的行政法规制”的发言。程雁雷教授指出近年来,随着中国政府数据开放上升为国家战略,政府数据治理成为学界的研究热点之一。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只是基础,关键在于数据的有效应用。从窄带互联网时代到大数据时代,从数据管理到数据治理,从政府执行到政府担保,需要更好的适应社会变迁、科技进步,需要提升政府治理水平与治理能力,需要借力政企合作建立高效数据管理机制,更需要完善监督机制以满足公民诉求。当前,我国在政府数据治理中政企合作的风险规制缺位,暴露出政企合谋、数据垄断、国家数据能力等隐患。因此,亟需界定清晰政府数据治理中政企合作,对政府数据治理中的过程加以严格把控,对相关法律责任加以明确厘清等,通过有力的行政法规制手段,推进政府数据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西南政法大学喻少如教授作了题为“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去识别化研究”的发言。喻少如教授指出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情况愈发严峻而传统行政监管机制却难以抵挡,需要从“监督”型外部监管模式与“自律”型内部程序规制模式转向以“去识别化”技术手段为中心的综合监管模式。个人信息去识别化后,应视为剥离相关人格属性而保留其财产属性,实现从保障个人信息自决权到鼓励个人信息去识别化后可利用的法治思维转变。在未来立法上,将去识别化手段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中心环节,细化个人信息保护类型,重点治理“再识别”的违法行为,形成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均衡的综合治理体系。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张效羽副教授作了题为“试验性规制视角下‘网约车’政府规制创新”的发言。张效羽副教授指出试验性规制又称实验性规制,是指临时性、变通性和受控性政府规制。我国当前网约车政府规制导致多数网约车被迫“无证运营”,消费者“打车难”、“打车贵”卷土重来,妨碍公平竞争三个突出问题,解决这些突出问题的出路就是深化网约车规制改革。在深化网约车改革过程中,应当坚持用试验性规制的新模式,进一步在特定地区实施放宽准入门槛、豁免合规义务、试行网约车备案制等做法,同时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公正科学的规制评估等机制,继续通过试验性规制探索符合新业态特点的规制模式,切实在互联网领域实现“创新友好型”规制。

上海对外贸易大学王诚副教授作了题为“论政府数据开放收费的法律规制”的发言。王诚副教授指出我国政府掌握着巨量的信息数据,如何激活海量数据资产,释放其潜在的价值,已经成为探索的新方向。政府数据开放具有渐进性、开放性、价值性、时效性和周期性等特点,并呈现出开放性、半开放性、非开放性三种类型。政府对于开放特定的数据进行定价收费有其合理基础,在数据开放定价模式上则有免费模式、按成本费用定价模式以及按成本+利润的定价模式。我国政府的数据开放在定价收费上,应坚持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向市场主体的商业化利用有限收费的原则,在具体制定收费政策时,应将其置于行政收费的法制框架下,坚持受益者付费的原则、补偿成本原则及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建立定价收费清单,明确定价收费标准,对政府数据开放范围和可予收费的数据种类进行界定,遵循已有的价格确定程序,加强价格监管和定价收费的法律规制,运用激励性规制的手段推动政府数据有序、规范开放。

华南师范大学马颜昕副研究员作了题为“自动化行政的分级与质变”的发言。马颜昕副研究员提出以一定标准可以将自动化行政区分为自动化辅助、部分自动化、无裁量能力的完全自动化和有裁量能力的完全自动化等多个级别,每个级别所面临的问题既有共性也有个性。自动化辅助行政和部分自动化行政在实践中已经较为成熟,行为性质等法律框架初步确定;无裁量能力的完全自动化行政正在全面实现,存在裁量判断、监督纠正、责任确认、适用情形等亟待解决的课题;有裁量能力的自动化决策是即将迎来的下一次质变,需要对挑战和对策进行展望和准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苏宇讲师作了题为“区块链风险规制的双重进路:规范与代码的共治”的发言。苏宇讲师指出区块链以其分布式账本、数字代币、智能合约和开发平台的功能被广泛应用,也蕴含着一系列的经济与社会风险。传统行政法形态无力应对相关的风险规制需求,对区块链的风险规制必须通过规范与代码两个层面的共治来完成。苏宇讲师还指出这种规制路径的主要决定原因是:第一,区块链的防篡改与分布式存储特性决定法律规范必须置入代码之中,进而作为一种直接的治理手段存在;第二,区块链数字代币及智能合约的交易规模、交易机制和结算方式决定了法律规范必须有效转化为代码,实行前置性的风险控制;第三,区块链自身既是技术平台也是治理平台,它本身就为几乎所有的治理问题发展出了技术性的机制,如果法律规范和代码秩序各行其是而不能良好融合,区块链的治理反而会问题丛生;第四,更重要的是,随着区块链自治进程的日益加深,推动法律规范向代码空间的输入也是主权国家的必要回应。

评议环节,西北政法大学王麟教授评议。针对安徽大学程雁雷教授的发言,王麟教授认为:第一,数据比算法更重要,认为大数据时代核心不是算法而是数据,政府是否应当完全数据开放还应当再探讨;第二,不主张政府搭建数据共享平台;第三,关于政府和企业进行大数据利用上的搭建关系,需要审慎对待。

上海交通大学朱芒教授评议。针对西南政法大学喻少如教授的发言,他肯定了该论文的知识量充分,结构上也比较平衡,但认为喻教授的报告没有提纲挈领的将报告中的关键点展示出来。就技术上怎么去标识化,法学上如何定位,权利的保护和事项的规制,以及技术上如何去用等方面到底如何实质性的冲击,还有待进一步论证。

中国政法大学罗智敏教授评议。针对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张效羽副教授的发言,他提出在网络化时代,人们在享受科技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监管等难题。认为论文存在的问题有:关于试验性规制的含义和概念是一种工作方法还是理论模式,与金融规制中的监管模式是否是相似的概念、网约车规制中选择的标准希望能有进一步阐释;对于试验性规制的内容,如何协调政府、企业、行业组织、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进而达到多元主体共治效果需要探讨;第三方评估机制希望能有更详细解答。

南京大学王太高教授评议。他肯定了上海对外贸易大学王诚副教授文章的逻辑性,对于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政府数据开放与行政收费的关系,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规制问题希望有更深入的研讨。

西北政法大学李瑰华教授评议。针对华南师范大学马颜昕副研究员的文章给,她肯定了选题的实践价值,希望能够对于自动化行政对责任承担方式的影响、用裁量给自动化行政分级合不合理,进一步思考。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王静副教授评议。针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苏宇讲师的文章,他认为一篇优秀的论文主要是三个贡献,第一是知识的增量,第二是观点的提出,第三是价值的传达,认为苏宇的论文是公法学者对区块链法律问题研究的贡献。其指出还需要进一步明确问题意识,对区块链技术到底是机遇还是挑战需要思考,认为机遇大于挑战。在中国无论是技术还是资源上占据优势的形势下,对区块链技术开发和应用应当是以支持为主,同时防范这种工具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危险,因此具体的监管方案等深入论证,而非简单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