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首页

研究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研究资讯 -> 正文

监察法草案二审稿大幅修改:监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

信息来源:央广网 发布日期:2017-12-22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所谓“留置”在目前出现《警察法》中,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指经公安机关批准将当场盘问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而“两规”则指,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今年6月,监察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11月7日,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目前,草案二审稿正在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相比于草案一审稿,此次提交审议的二审稿做出大幅修改,哪些修改值得关注?修改背后又有着怎样的深意?

重点一:进一步规范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 完善通知家属的规定

监察法草案二审稿在对采取留置措施的决定程序、时限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向会议做报告时说,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草案二审稿将不通知的条件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李适时说:“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保障被留置人员安全的规定及罚则。李适时表示,“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这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现在草案规定,提供安全、医疗、饮食、休息、合理安排讯问时间、控制时长这些保障措施是有必要的,而且下一步更多要在这方面做一些可操作细化的规定。”

重点二: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

监察法草案二审稿特别增加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规定,共有四方面内容。李适时介绍说,一是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二是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三是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四是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草案二审稿还对技术调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批准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将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由“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修改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删去了“失职渎职”的情形。

重点三:监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

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草案二审稿删去“可以”的表述,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执法检查。”马怀德认为,这将有效实现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监察委作为跟法院、检察院、政府相类似的国家机构,应该向人大作报告,而且是年度工作报告。因为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是理所当然的。”

关于加强对监察人员的监督,为了严防“灯下黑”,体现“打铁必须自身硬”,2014年以来,中央纪委和省级纪检机关设立干部监督室,强化对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草案吸收实践经验,增加相关规定,李适时建议,将草案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重点四: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对于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删去了“征求监察机关意见”的规定。

马怀德指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该各自行使职责,相互既有配合也有监督和制约。“监察委不是最终的裁判机关,只是享有监督调查处置权限,实现反腐败调查职能的机构。是否构成犯罪,还是由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作出最终认定。监察委员会所作的结论要接受检查机关的监督,它是通过审查起诉的方式加以监督。对于监察委员会所作结论,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退回补充调查,也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一个实质性的监督权力。监察委员会对不起诉的决定提出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