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首页

研究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研究资讯 -> 正文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全国推开 实现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信息来源:大公报 发布日期:2017-11-05

四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这也是继提出监察体制改革总体方向、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开展改革试点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出的又一个重要步伐。对此,业内专家表示,形成高效权威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别是有助于解决反腐败过程中的体制机制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

与当前反腐败形势紧密相关,党的十九大报告还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未来制定国家监察法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四日告诉大公报,从在北京、山西、浙江进行试点,到在全国推开改革试点,再到正式推行改革工作,以及未来制定国家监察法,所有这些都是国际监察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要节点。此次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必将有助于解决反腐败过程中的体制机制问题。

不久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专家:实现治理制度化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其他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完成相关机构、职能、人员转隶,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赋予惩治腐败、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权限手段,建立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

中国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亦撰文指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重要的就是在治国理政方面形成一套完备的、成熟的、定型的制度,通过有效运转的制度体系,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说到底就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化、法治化。形成高效权威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