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首页

研究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研究资讯 -> 正文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将逐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信息来源:央广网 发布日期:2017-06-06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确立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同时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同时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细化为三类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以及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过程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决策或者行政行为正常进行的,可不予公开。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界限不清,比较模糊的事项,比如内部事务信息过去不太清楚该公开还是不该公开,此次明确了。在界定公开的范围和确定是否公开的边界上这次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在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方面,征求意见稿在现行条例“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职责分工。马怀德指出,在实践中政府信息到底应该由谁公开常常存有争议。比如某一行政机关从其它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到底是由获取信息的机关公开还是由制作信息的机关公开,这次明确规定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比如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过去发生过扯皮,由谁公开不清楚,这次要求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影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对于重复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大量政府信息的,可以延迟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属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