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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鸿亮:行政复议优秀文书代表获奖感言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3-31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上午好!非常感谢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提供的这次学习交流的机会。按照会议安排,我就我市入选的文书,结合如何依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谈几点体会:

一、行政复议应当发挥依法纠错的比较优势,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作为上级领导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相比行政诉讼等其他争议化解渠道,有着自身的天然优势。如无需考虑是否干涉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被申请人就复议决定无诉权等。实践中,对于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如果存在需要变更原行政行为的情形,我们一般径行作出变更决定,而不作出撤销并责令重作决定。本次入选的案例即是如此。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后可能引发的二次行政争议,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提高了争议解决效率,充分体现行政复议便民、快捷的特点。

二、行政复议应当履行保障和监督法定职责,规范引导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天然具有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的职责。而通过行政复议决定以案释法、以案促改,无疑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本次入选案例的审查中,我们发现生态环境部门长期存在裁量标准适用问题。特别是对于裁量规则里的从轻、减轻和法定从轻、减轻的异同,存在认识模糊甚至混为一谈的问题,亟需纠正。为此,我们在复议决定书中专门用一个段落做了详细叙明,并加强案后释明和督促,指导部门彻底扭转过去的错误做法,效果很好。

三、行政复议应当站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中心工作提供优质法治服务。大气污染防治是党和国家的三项重大政策之一,各级各部门都高度重视,对于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也是前所未有。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这种大环境下,一般都会有从重处罚的心态。但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执行政策不能搞“一刀切”。这就从最高层的政策层面提出了比当前执法状态更高的要求,也是和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相一致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因为执法惯性思维,未能很好地落实过罚相当原则,最终的处罚结果令人遗憾,因此行政复议决定迳行变更罚款数额,以期为执法部门准确把握过罚相当原则、全面落实国家政策提供参考。

然而,“正义就是从裁判中发生的”。行政复议功能的承载形式主要是行政复议决定,而说理是复议决定的精髓。只有逻辑性、针对性、充分性、法理性、情理性俱备,复议决定才能更好地让人信服,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的主渠道作用才能充分发挥。近年来,我们跳出单纯纠错、个案监督的旧有思维模式,积极推进行政复议文书改革,拓展行政复议的规范、引领、指导、宣传功能,助推依法行政不断深入推进,作出了一些贡献。这次入选,既是对我们工作的肯定,也是对我们工作的鞭策。下一步,随着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相信各位同仁和我一样有着许多期许,也相信行政复议工作的路会越走越宽。

以上一些浅陋体会,囿于水平有限和层级太低,难免有不当之处,请各位大家不吝批评指正。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