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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会”成功举办

信息来源:法制网 发布日期:2020-07-20

2020年7月18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办、法治政府研究院协办的“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会”通过“腾讯会议”在线上成功举办。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胡卫列出席会议并致辞,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卞建林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分别宣布十件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和十件优秀案例。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山东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福州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市委党校等近20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学者和专家,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10家地方人民法院、25家地方人民检察院的法官和检察官,以及广东省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等社会组织的代表,共三百余人参加了会议。

图为典型案例合照

会议第一场“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任王灿发教授主持。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刘艺教授首先感谢了300多位线上线下的参会人员,他(她)们都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这项中国独创司法制度的参与者、观察者、思考者。本次发布会坚持多维立场、推动多方对话、才能全面提升这项制度的价值与成效的理念,邀请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专家学者共聚一堂开诚布公的评估,以达成对这项制度的深层共识。接着,刘艺教授向参会人员介绍案例评选的情况。2020年1月11日,研究基地与研究院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出了“2019年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征集函,共收到了599件检察公益诉讼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等18家单位38位专家的三轮评估,最终评出10件典型案例、10件优秀案例。评选出来的案例既反映了检察公益诉讼的过去,也喻示了这项工作的方向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

图为优秀案例合照

马怀德校长在致辞中对检察公益诉讼的创制历程、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的建设经过及研究成果进行了回顾,指出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本次会议通过梳理和研讨检察公益诉讼的实际案例,发现问题,深入探讨,必将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和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胡卫列厅长在致辞中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检察公益诉讼案例具有特别的意义,在法律规范较少、立法跟不上实践步伐的背景下,司法机关秉持法治精神,在中央文件精神的指引下,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积极实践探索;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优秀案例既是实践探索、思考的记录,也是了解中国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的载体。

随后,卞建林教授和谢鹏程所长分别公布了“典型案例”和“优秀案例”的评选结果,获奖单位与与会嘉宾合影留念。

会议第二场“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报告与点评”由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任王灿发主持。会上,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白双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齐山对典型案例“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三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相关报告。针对该案,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指出,案件获得了两级法院的支持,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挽回了国家财产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彰显了检察机关坚持严惩刑事犯罪与赔偿损失、修复生态并重的办案理念。评议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荣军指出,本案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明确定位于生态系统,准确地把握社会公共利益受害的实情,证据收集进一步拓宽,事实也更为明确。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丁春波,广东省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秘书长黄奂彦对典型案例“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诉袁某某等三人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作相关报告。针对该案,评议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提出应关注支持起诉的规范依据和特征,并提出了相关建议。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秦天宝就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存在问题、功能定位、制度完善展开评议。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朱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专职委员、行政庭庭长万子琼对典型案例“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诉赤壁市水利局怠于履行饮用水安全监管职责案”作相关报告。针对该案,评议人《法学家》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本案具有勇于探索,敢于担当,举证说理,志在公益,建议前置,风险规制等特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官程琥就如何准确理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识别有监管职责的机关、认定履行法定职责、做到“诉判同一”展开评议。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五检察部主任戴广栋,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王显波对典型案例“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作相关报告。针对该案,评议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指出,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明确了危险废物所在地环保机关的监管职责包括在危险废物处置义务主体没有能力处置时的代履行职责。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强调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理顺协同关系的重要性,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的适时介入,是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因素。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茜,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院长牛庆华对典型案例“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诉庆云县水利局案”作相关报告。针对该案,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任王灿发认为,该案明确将违法取水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具有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之一行政机关是否完全履职,也是许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有代表性的问题。评议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红广特别肯定了本案中检察院只有一项请求判决被告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的诉讼请求,这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履责之诉中诉讼请求的规定,同时提出追加第三人、检察院诉讼请求和法院裁判具体化等问题。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魏巍,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李精华对典型案例“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诉钟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怠于履行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法定职责案”作相关报告。针对该案,评议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挂职)余凌云认为,应当追加钟祥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在判决书中当对涉案开发合同约定是否有效做出解释。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肖建华从行政公益诉讼并非私益权利请求、立法历史、精神和思路等角度,赞成行政公益诉讼不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李滨对典型案例“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督促琼海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对海南省上溪、尖岭自然保护区林地所有权依法履职案”作相关报告。针对该案,评议人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孙佑海认为,案件所提出的检察建议,符合实际情况,符合法律和司法政策,值得肯定,建议向全国检察机关推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江利红围绕检察建议的基础、依据和内容展开评议。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李海宾对典型案例“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宽甸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中华蜜蜂资源保护’依法履职案”作相关报告。评议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指出,将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予以保护,既有益于启发并促进地方检察机关运用预防性公益诉讼措施促进行政机关保护公益,又有益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公益及其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化。评议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鲁鹏宇强调,需要明确检察机关的目标定位是聚焦法治还是追求善治,检察机关的行为模式是严格依法监督还是密切沟通协作。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范雨濛对典型案例“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对十家企业违规申请环保退税依法履职案”作相关报告。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王敬波指出,本案所涉税收领域是专业性很强的领域,案件办理体现了行政管理专业性与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性的相互结合。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高家伟强调本案应当定性为国家税收公益检察监督案件,案件在制发检察建议之前所实施的“义务督促程序”取得良好效果,该程序值得理论上的研究思考。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曾萌芽对典型案例“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龙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依法完全履行客家围屋保护监管职责案”作相关报告。评议人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主任、教授金国坤认为,案件典型意义在于进一步证明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推进,与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密不可分。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胡静强调,在法律解释和立法技术上,本案不宜认定为“等外”,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建议中的履职内容和诉讼中的履职内容可能存在差异。

会议第三场“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优秀案例报告与点评”由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刘艺主持。会上,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吴云对优秀案例“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夏家村垃圾倾倒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作相关报告。针对此案,评议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浩认为,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妥善处理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二者之间的关系,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机关承担首要的职责,司法保护属于兜底保护。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纪格非认为,两项制度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有多种观点,本案是实务部门对理论未定型问题的探索和回应。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钱峻,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张志伟对优秀案例“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诉钟某某等11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相关报告。针对此案,评议人华东政法大学科研智库党总支书记、中国法治战略中心主任兼任公益诉讼研究中心主任李翔认为,案件在探索检察公益诉讼适用领域、探索个人信息安全“赔偿损失”方式,具有示范作用。评议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谢小剑指出,案件拓宽了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体现了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要求,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起到积极作用。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院职检察员盛亮,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楚会娜对优秀案例“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泰州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李某某等十九名被告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相关报告。针对此案,评议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副主编、教授杨会新指出,一方面,从责任承担方式看,本案体现了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另一方面,本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较好地兼顾了诉讼效率与公益修复。评议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加良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类型上属于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尽快迈向规范化和严肃化、刑事被告人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完全一致等三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孙海红对优秀案例“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维护军事设施公益诉讼案”作相关报告。针对此案,评议人军事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刘勇指出,本案为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办理军地互涉公益诉讼案件乃至开展公益诉讼专项行动,提供了有益借鉴。评议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军事法学研究会会长薛刚凌指出,案件涉及军事国防利益、军地合作是本案的亮点,但也应关注军事设施的保护机关和军事设施保护常态化协作机制的建立。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张艳蓓对优秀案例“山西省长治市环境保护局、市卫计委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未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案”作相关报告。针对此案,评议人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宋华琳指出,行政机关是否要进行检查,具有一定的裁量权,要考虑到被侵害法益的重要性、危险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的可回避性、行政保护的可期待性。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冬阳认为,案中检察建议不仅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而且所提建议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具体、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语言简洁、有操作性。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第六部副主任林丽对优秀案例“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池某某等七名食品安全犯罪罪犯履行上报省级食药失信黑名单法定职责案”作相关报告。针对此案,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院长、教授刘飞认为,检察公益诉讼无疑是对行政机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有效运行的有力司法手段,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推动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的实施,促进依法行政。评议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峰对案件进行评议,将相关人员纳入失信名单并予以公示的检察建议,有利保障了食品药品领域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发挥了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保护公共利益的功能。

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绿华对优秀案例“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慈利县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职系列案”作相关报告。针对此案,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指出,本案诉前检察建议充分、明确而且对于纠正违法具有针对性,使主管机关更积极有效的履职。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吕梦醒强调诉前程序的设计有助于发挥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主动履职的能动性,但也指出当前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规则设计和具体运用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俊丽对优秀案例“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秀山县绿化委员会对古树名木依法履行保护职责案”作相关报告。针对此案,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允指出,检察建议可以基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的整体需求,提出更广泛的、更切实有效的、更具有普遍意义的建议。评议人福州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廖丽环围绕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存立的合法性和现实性、存在问题、关注重点展开评议。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第四检察部主任卢榕春,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一级法官沈忠明对优秀案例“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诉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案”作相关报告。针对此案,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教授赵鹏认为,本案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法律理解上有较大的分歧;解释立法应从立法宗旨出发,现代药品安全立法宗旨已经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助理教授陈天昊指出,通过本案可以看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补足了传统行政法模式的二元对立架构,使得其能够更好地反映社会多方利益的博弈,从而为恰当平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提供了平台。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金铸对优秀案例“甘肃省渭源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案”作相关报告。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指出,本案的借鉴意义在于对行政机关履职改进行为主动进行跟踪与监督落实,重视案件线索摸排工作,畅通案件线索发现渠道等方面。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刘艺指出案件违法性突出,采取了一次性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履职行为的模式;实践中诉前程序中的通报、磋商等程序值得进一步研究。

最后,刘艺教授宣布“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会”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