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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9年第2期青年论坛 暨“行政诉讼法学基本范畴”学术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顺利召开

信息来源:法治政府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9-11-19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9年第2期青年论坛

暨“行政诉讼法学基本范畴”学术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顺利召开



20191116日,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科承办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9年第2期青年论坛暨‘行政诉讼法学基本范畴’学术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成功举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东南大学、中南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南京审计大学、福建江夏学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等学术机构和实务部门的五十余位专家学者,围绕“行政诉讼法学基本范畴”这一主题,进行了为期一天的深入交流与探讨。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科带头人章志远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先后致辞。章志远教授表示正值华东政法大学复校四十周年之际,也是繁忙的11月“会议季”,衷心感谢学术界和实务界专家学者来到华东政法大学参加会议。受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教授委托,王敬波教授代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致辞,她在祝贺华东政法大学复校40周年的同时,衷心感谢华东政法大学承办此次会议,表示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青年论坛的举办,并对行政诉讼法青年论坛的后续发展充满期待。作为华东政法大学的杰出校友,章剑生教授对主办方的邀请表示感谢,他还表达了对我国行政诉讼方向研究上的感触,认为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亟需“8090后”年轻学者加入,他同样期望并会亲身支持行政诉讼青年论的后续举办。







会议的主旨演讲环节由华东政法大学章志远教授主持。

在第一单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刘行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刘家库分别作主旨演讲,介绍区域行政审判经验。刘行副庭长从北京行政审判的特点、经验、面临的问题及展望四个方面向与会者呈现了北京市行政审判的实践状况,认为应特别思考“案多人少”矛盾的化解之道、新时代行政审判制度的功能定位问题。刘家库法官介绍了浙江省行政审判在行政诉讼制度上的一些创新性举措,包括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裁执分离机制,府院联动机制和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制度等,着重就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建立的背景、做法、经验和制度化展望进行了宣讲。



在第二单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天华教授就“行政诉讼基础理论研究”这一主题分别作主旨演讲。章剑生教授主要就《行政诉讼法》“总则”部分三个条文及其中涉及的三个问题发表看法。他认为,第一条还需进一步研究,以清晰定位行政诉讼的功能;第二条中的“行政行为”概念仍需关注,使之成为打通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础性概念;第六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需要重塑,使之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需要相匹配。王敬波教授针对“行政主体”的研究问题发表意见。她认为行政主体这个概念已经到了一个重新思考的阶段,十分具有研究意义。她认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重新审视行政主体的概念内涵,反思并重构行政主体的理论体系。她进一步指出,我们应从实质意义上考量行政主体,改变行政诉讼被告制度,以此进路实现行政主体概念价值在行政组织法上的重构。王天华教授认为目前行政诉讼法的紧迫任务是确立实体法的观念,目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际上已对诉权形成限制。王天华教授强调,我们应该对行政、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概念保有敬意,要基于演绎的角度去观察行政诉讼。



围绕三位教授的精彩发言,现场掀起热烈讨论。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梁君瑜针对王天华教授关于诉权问题上的见解进行回应,他认为行政诉讼主要是形成诉讼,形成诉讼究竟原告有没有实体上的请求权尚不明确。他主张诉权要回到抽象的诉权学说,只是意味着诉权是一个程序性权利。章剑生教授认为就方法论层面而言,王天华教授从“有权利必有救济”角度来讨论实体法观念的确立对行政法研究非常有意义。同时,他强调目前所研究的原告资格判断标准、利害关系等基本议题都应当回到实体法中,否则难以判断。



会议的第一单元专家主题报告由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处长马英娟教授主持。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李大勇、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梁君瑜、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黄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生陈姿君分别作报告。李大勇教授报告的题目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审查标准的推动与发展》。李大勇教授认为,全面合法性审查的司法政策丰富且深化了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标准和合理性审查标准的内涵和外延,合法性审查标准正在向实质法治方向发展。他认为,未来合法性审查应当坚持从法官、法院在当下政治生态中所处的地位以及法院有没有审查能力等方面出发满足人们的期望。梁君瑜博士报告的题目为《行政诉权本质之辨:学术史梳理、观念重构与逻辑证成》。梁君瑜博士认为,“实质条件诉权说”存在诉权认定结论与现实情况脱节、陷入未审先判的思维误区等缺陷,而“形式条件诉权说”则可确保诉权认定结论与现实情况相一致、切实化解“立案难”、强化客观法律秩序维持的行政诉讼功能模式,因而更为可取。针对形式条件诉权说阵营中的“抽象诉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宪法诉权说”仍有不足,作为“司法行为请求权说”之修正版的“诉权层次论”应予提倡。黄锴博士报告的题目为《行政诉讼给付判决论——以<行政诉讼法>73条为中心》。他从问题意识、论证思路、主要观点三个方面展开主题汇报,并认为未来还可从两个方向对给付判决完成拓展:其一,以给付判决为契机推动法律关系审查在行政诉讼法中的生成;其二,可以将给付判决拓展为预防性不作为判决。陈姿君同学报告的题目为《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识别要件研究》。陈姿君针对2018年《行诉解释》第106条的规定展开研究,指出目前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三个识别要件仍处于空白状况,她试图通过群案提炼并类型化重复起诉的识别要件。



本单元的与谈人由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黄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蒋红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崔胜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陈振宇担任。黄娟博士针对李大勇教授的报告就其文章的主题、布局与结构提出意见与疑问。蒋红珍副教授认为梁君瑜文章标题过大,呈现给读者的问题意识的起点应当更为简单。此外,在论述反诉结构之前应当解释受案范围条款设置的意义,以增强论证的说服力。崔胜东副庭长从实务角度出发对黄锴博士的文章发表意见,认为要正确处理好给付判决与其他判决类型的关系,不能把行政协议作为判决类型,二者不是同一范畴的概念。在他看来,从法律规范本身去看,给付判决更像履行判决的一种补充。陈振宇法官则就陈姿君的文章进行评议,他认为文章对于当事人相同的认定很有价值,但在后期的搜集案例时,应当注意案件的不同类型并加以准确区分。



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邓刚宏教授和张旭勇教授还围绕给付判决的理论基础、行政诉讼中诉判关系的原则与例外等议题进行了讨论。



会议的第二单元专家主题报告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登峰主持。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于立深、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先雄、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旭勇、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刚宏分别作报告。于立深教授报告的题目为《行政契约履行争议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探讨》。于立深教授的汇报主要围绕以下两个问题展开:一是行政契约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二是行政契约法律效力的判断权归属。黄先雄教授报告的题目为《中德行政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责任之比较》。黄先雄教授认为,在中国,法院调查取证更多是一项权力,而不是责任和义务。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书申请书。在未来的行政法院体系下,可以采取职权探知主义,但是在目前体制下,尚不存在适用空间。张旭勇教授报告的题目为《判决变更行政协议的依据、范围和条件》。张旭勇教授在报告中指出,对于行政协议法定内容可以适用变更判决,但应当限定范围,只有在可以有单方行政行为作为行政协议替代的情况下才可适用。但是,对于行政协议中当事人的协商结果,在《民法总则》取消合同变更制度的背景下,基于对行政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尊重,不宜也不能确立变更判决制度。邓刚宏教授报告的题目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理想结构与发展路径》。邓刚宏教授从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两条路径出发分析原告资格,认为在主观公权利救济路径下,行政诉讼法中应设原告资格专章,明确规定原告资格标准。他认为对此具体可从三个层面加以推进:在主观诉讼层面,立法明确原告资格三层结构标准;在客观诉讼层面,立法明确基于公共利益的无利害关系标准;在司法实践层面,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发展原告资格标准,逐步完善原告资格。



本单元的与谈人由上海政法学院教授陈海萍、福建江夏学院副教授王书娟、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讲师郝炜、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赵玮担任。陈海萍教授认为,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契约时,行政机关是否直接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应当考虑两个前提和三个基本点,并且注意把握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和行政救济制度之间的差异,行政行为和行政契约概念之间的差异。王书娟副教授认为,用实证的方法展开研究非常值得学习,同时提出应进一步思考法院不愿意行使调查举证职责的深层原因。郝炜博士认为张旭勇教授的文章有深度、有创新、系统性强、论证严密,同时从法教义学角度出发提出两点思考:行政协议变更判决制度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变更判决有无区别,行政协议变更判决制度研究有无必要上升到宪法角度。赵玮博士认为邓刚宏教授的论文立意很高,研究方法非常独特,同时应该注意从原告资格的形式认定及实质审查两个角度共同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作用,避免对实体性权利的忽视。



在本单元自由讨论环节,梁君瑜博士和蒋红珍教授还就权利保护必要性、行政诉讼究竟是主观诉讼还是客观诉讼抑或二者兼有进行了讨论。

闭幕式由黄娟博士主持,章志远教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总结。章志远教授充分肯定了本次研讨会的成功,认为通过会议形成了三点共识:第一,行政诉讼法研究非常重要,围绕“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契约”等基本范畴的理论研究任重道远;第二,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处在时代的转折关口,应当立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思考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第三,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定期学术交流很有必要,以行政诉讼法基本范畴为议题的青年论坛有必要持续举办下去。最后,他再次向各位参会者表示衷心感谢!



在学者与法官的互动交流中,相关议题的讨论不断深入,与会者都收获颇丰。会议议程的精心设计,会议接待的热情周到,都给与会者留下了难忘的印象。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推进了国内行政诉讼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彰显了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科新时代锐意进取的良好发展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