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首页

研究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研究资讯 -> 正文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行政法案例专业委员会成立仪式暨2019年学术年会

信息来源: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发布日期:2019-09-12


201997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行政法案例专业委员会成立仪式暨2019年学术年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行政法案例专业委员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共同主办。来自22家高校、科研院所和实务单位的近30位学者和法律实务专家参加了本次会议。

成立仪式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蒋红珍副教授主持。蒋红珍副教授代表主办方致辞,感谢与会专家学者对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行政法学科、行政法学研究会行政法案例专业委员会的关心和支持,并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叶必丰教授宣读关于同意设立行政法案例专业委员会的批复。


行政法案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凌维慈副教授宣读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贺信。


行政法案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芒教授致辞。朱芒教授介绍了行政法案例专业委员会的筹备过程,指出了案例研究对行政法学发展的意义,提出了专业委员会的中长期目标,最后以“前沿—传统”、“案例—判例”、“社科法学—法解释学”三对概念概括了案例研究面临的问题。


年会共分为四个单元,每一单元分为报告与自由讨论两个环节。

第一单元“原告资格的判例发展”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教授主持。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利害关系’的判断结构”为题发表报告。章剑生教授通过整理发现,在刘广明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没有明确提出过保护规范理论的概念。围绕刘广明案,章剑生教授进一步提出,保护规范理论是一个法律解释的方法问题,并讨论了公益诉讼以及利害关系等与保护规范理论相关的问题。章剑生教授归纳得出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利害关系”三要件的判断结构,认为在中国引入保护规范理论具有必要性,但需作一些修正。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洪雷教授以“行政法释义学的不当示范——以刘广明案为例”为题发表报告。同样围绕刘广明案,李洪雷教授分别从“保护规范理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相关条文文义和立法史”、“保护规范理论从比较法上来看并非一个得到普遍接受的标准”以及“保护规范理论产生了限制公民诉权的不利效果”三点出发,对把保护规范理论引入作为讨论中国行政诉讼法上原告资格的基本标准,表达了怀疑的态度。

日本流通经济大学法学部周作彩教授以“日本行政诉讼中有关原告适格的判例理论及其存在的问题”为题发表报告。周作彩教授介绍了日本行政诉讼关于判定原告资格的“法律上利益”标准的两大学说,一是“受法律保护之利益说”,也就是“保护规范说”,二是“值得法保护之利益说”。日本判例一贯采取的是“受法律保护之利益说”的立场。周作彩教授就相关判例作了介绍,并认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适格问题体现了“法律之治”和“法之治”的区别。

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天华教授提出由于保护规范理论有很多表达形态,首先需要确定它的基点,才可确定中国保护规范理论的表达形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成协中教授认为,保护规范理论适用的前提性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如行政诉讼是主观诉讼还是客观诉讼的问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芒教授认为需要整理刘广明案之前的案例史,而非不经论证直接引入外国法。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陈越峰副教授对保护规范理论能否对利害关系的解释形成具有相对确定的判断基准提出了疑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人龙非博士提出,刘广明案之前司法实践已经使用保护规范理论来进行裁判,但在讨论保护规范理论之前,仍然需要先讨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以及梳理大量的域外判例。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金自宁教授通过实例,对比了台湾地区和大陆对于居民在环评审批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的不同处理方式。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李泠烨副教授认为德国法上对于规划诉讼中邻里诉讼的原告资格的观点在时代演进中变化较大,是否引入保护规范理论需要结合中国当下行政诉讼的时代背景进行考虑。


第二单元“判例中的司法审查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刘飞教授主持。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芒教授以“‘不抵触’要件的表现形式——对‘第一批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的初步整理”为题发表报告。朱芒教授针对第一批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中的七个案例展开分析,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条文,整理出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不抵触”要件的四种类型,并进一步归纳了“不抵触”的判断规则。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金自宁教授以“科技专业性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以环评审批诉讼为例”为题发表报告。金自宁教授以专业知识门槛为标准界定了科技专业性,提出突破制度能力论,认为法院应当也能够对科技专业性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金自宁教授通过整理环评审批诉讼领域的司法实践,归纳了原告提出的科技专业性争点类型以及法院正面处理科技专业性争点的不同方法。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蒋红珍副教授以“比例原则位阶秩序的司法适用”为题发表报告。蒋红珍副教授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归纳出全阶式适用、截取式适用、概括式适用等三种比例原则位阶秩序司法适用的类型。蒋红珍副教授分析了位阶秩序与司法审查强度的联系,阐述了判例所体现的防备立场。

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日本流通经济大学法学部周作彩教授对在科学家无法确定科技问题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进行司法审查提出了疑问。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梁艺讲师提及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权限问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天华教授追问了比例原则的不同适用模式的区别。郑州大学法学院郑磊副教授对法院在政策性问题和科技型问题上形成不同审查强度的原因提出了疑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成协中教授提出应当考虑如何建构比例原则的适用标准、如何评价法院处理科技专业性争点的方法。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教授提到了科技专业性行政决定的程序问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人龙非博士认为除非本身在专业层面存在争议,法院有能力对大多数科技专业性行政决定进行审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陈振宇审判员结合具体案例讨论了司法审查可能性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教授提出裁判文书的写作习惯可能是导致比例原则截取式适用模式产生的原因。


第三单元“判例中的诉讼制度发展”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胡敏洁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教授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判中的权利保护必要性”为题发表报告。王贵松教授对“权利保护必要性”和“诉的利益”两个概念进行辨析,指出权利保护必要性的问题实际上是利益衡量问题。王贵松教授结合相关案例列举了欠缺权利保护必要性的表现,归纳了有用性标准、适时性标准、效率性标准和正当性标准等判断标准。王贵松教授进一步指出,权利保护必要性的适用应当遵循补充性、有限性、说理性等限制。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黄锴讲师以“行政诉讼给付判决论——以《行政诉讼法》第73条为中心”为题发表报告。黄锴博士提出《行政诉讼法》第73条针对的是不包括履行判决的狭义给付判决,但其在司法实践上的适用较为混乱,有时会与履行判决混用。通过将给付判决置身于行政诉讼判决体系之中,黄锴博士认为应将给付判决中已为其他判决类型所包含的内容排除出给付判决的适用范围,在当下给付判决仅应作为履行判决的补丁而适用。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韩宁讲师以“民事法律规范在行政协议中的适用逻辑”为题发表报告。韩宁博士从行政协议的行政性和契约性着手,将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对象分为行政协议行为与行政协议法律关系。韩宁博士梳理了法院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具体样态。通过将相关法律规范和裁判实践进行对比,韩宁博士提出了民事法律规范在行政协议诉讼中的适用规则。

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日本流通经济大学法学部周作彩教授对“诉的利益”与“权利保护必要性”概念的选择与辨析发表观点,提出可以将讨论对象限定在狭义的诉的利益。郑州大学法学院郑磊副教授、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李泠烨副教授提出有关权利保护必要性的落脚点与侧重点的疑问。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强调应当关注不同法规范中的“实际影响”概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陈振宇审判员介绍了司法实务中权利保护必要性或诉的利益的适用现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刘飞教授指出实际影响的判断不应当在受案之前进行。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教授从判例对公共政策影响、对行政法律关系作用等角度展开讨论。宁波大学法学院夏雨副教授对韩宁博士构建的行政协议体系架构提出了疑问。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徐键副教授指出,对于民事法律规范或行政规范在行政协议中的适用问题,首先要解决行政协议的定位问题,对行政协议的类型化会使其适用逻辑更加清晰。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凌维慈副教授结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讨论了给付判决适用的意义等问题。


第四单元“城乡规划与土地征收的判例发展”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陈越峰副教授主持。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李泠烨副教授以“土地城乡规划的可审查性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为中心”为题发表报告。李泠烨副教授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城乡规划的六个案件,将这些案件中关于“规划或规划批复是否能够直接进入行政诉讼”的审判思路归纳为三种,即形式性审查、实质性审查以及形式与实质双重审查。李泠烨副教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先审查批复形式后审查实际影响的裁判思路存在内在矛盾。沿着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对规划进行附带审查也是存在可能的。规划既有抽象立法的属性,也有具体行为的属性,运用行政行为抽象与具体的二分法来界定规划的法律性质显得捉襟见肘。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矫姝讲师以“从行政法案例看我国房屋征收中公共性认定制度的适用困境”为题发表报告。矫姝博士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八、九、十一条构成了我国房屋征收的公共性认定制度,进而将其归纳成四个要件。通过对我国行政审判实践中关于公共性认定的四个案例的介绍,矫姝博士对我国房屋征收中公共性认定制度适用困境中的项目适格要件形骸化、公益确需要件的判断缺失、规划以及计划机能不清等问题进行解释。矫姝博士提出,在探讨公共性认定制度今后的改进路径时,应意识到存在不同的项目类型,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应当建立不同的公共性认定制度。

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卢超副研究员发表评议,认为在我国房屋征收的公共性认定中,带有强烈国家因素的项目建设通常被认为具备公共利益,掺杂市场因素的项目建设会被认为丧失公共性,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一要件,应通过地方立法机关的民主审议过程加以确保。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教授发表评议,认为规划性质的确定是讨论其是否可被审查的前提性问题,公共利益与公共性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厘清。郑州大学法学院郑磊副教授指出法院对公共性的认定依赖于规划,而规划目前又不可诉甚至不能附带审查,从而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疑问。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金自宁教授对案例的典型性提出了疑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陈振宇审判员指出项目适格是实践中判断征收中公共利益的主要内容,并区分了征收中不同程序的目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成协中教授指出,在对规划许可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过程中,可能会间接涉及对规划合法性的审查,同时应当考虑当事人主张规划可诉性的实际影响。日本流通经济大学法学部周作彩教授提出应当进一步考虑规划的分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九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公共利益事项。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凌维慈副教授针对案例的典型性、特定土地使用限制中特定化的含义及对象等提出了疑问。

闭幕式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凌维慈副教授主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叶必丰教授作总结发言。叶必丰教授回顾了自己从事判例研究的经历,肯定了判例研究的意义,总结了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编写的案例、公报案例、指导案例等研究对象的特征,并提出了判例研究如何回应法治建设需求这一问题。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行政法案例专业委员会成立仪式暨2019年学术年会至此圆满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