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应急管理主要可以分为四大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在响水的此次爆炸即可归为事故类。
去年,我国应急管理部挂牌成立,将分散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地震局及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等多部门的相关应急管理职能进行了一次重要整合。
尤为重要的是,应急管理部还将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了整合,包括消防部队、森林部队及安全生产救援队伍,进而实现了集中统一指挥。
这样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意义深远。林鸿潮认为,改革后,比较容易协调救援力量,从而让救援更高效。同时,在应急管理领域进行综合执法,可以避免多头执法问题,有助于形成合力。
相关作用在此次响水爆炸事故救援中也初步显现。“事发后,应急管理部主要负责人连夜赶赴现场,指挥开展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应该说整体的指挥协调还是比较高效的,救援队伍的调度效率也有提升。”林鸿潮说。
事实上,相比于一般单位,对于化工企业这类高危企业,我国对其作出重点规定。在《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将危化企业当作重点单位,对其提出了更高规格的应急管理要求。比如,化工企业应有专门的救援预案,自备应急救援队伍等。
今年4月1日,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
林鸿潮是《条例》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他表示,虽然《安全生产法》中原有一章专门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内容,但整体还比较笼统。而作为《安全生产法》的专门性配套文件,《条例》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实际上,该条例从 2013年就已经开始起草,当时是为了配合 2014年的《安全生产法》修改。“本来计划在 2017年出台,但遇上了机构改革。在根据改革内容作出调整后,2018年又发生 了‘12·26’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爆炸事故。为了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同类情况,我们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把大学、医院和科研机构等非生产单位也纳入到了《条例》之中,在附则里作出相关规定。”林鸿潮说。
林鸿潮认为,《条例》重点解决了以往存在的部分难点和模糊问题。一 是将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制度规定得更为具体;二是明确规定了重点企业要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尤其是危化企业这种重点中的重点,还要设置 24小时值班的技术组。“这一条也是吸取了天津港爆炸后救援处理的经验教训。”林鸿潮告诉记者:“发生事故后,现场值班人员和救援队伍因为不懂技术,可能会在第一时间出现错误处置,从而导致更大的损失和伤亡。”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救援费用的负担原则。“原来这也是一个‘糊涂账’。”林鸿潮说:“以前遇到规模较大的事故后,政府经常调动第三方的救援力量参与救援。但因企业事发后有时无力支付费用,政府或许会多少补贴一点,便草草了事,不足的费用就只能由第三方自己消化。但这种机制是不可持续的。这次《条例》明确规定,费用首先必须由事故单位负担,事故单位无力负担的,则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