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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监督职责与调查职责问题研究”研讨会成功举办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02




201941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主办的“监察机关监督职责与调查职责问题研究”研讨会,在京仪酒店第七会议室顺利举办。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司法部、审计署、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广州大学、东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南京财经大学等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以及朝阳区纪委区监委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共计四十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第一阶段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敬波教授主持,第二阶段由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董皞教授主持。





“监察机关监督职责与调查职责问题研究”研讨会是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监察法》实施一周年系列活动之一,该研讨会主要围绕北京市朝阳区纪委区监委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主持的“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职务违法调查职责研究”课题内容展开,既是对《监察法》实施一周年以来监察实践的总结和展望,又是对朝阳区纪委区监委委托课题的阶段性成果论证。




会议开始环节由朝阳区纪委常务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高大中致辞。他介绍了本次委托课题的背景和目的,指出本次研讨会内容的重要性,如何把握监督的内涵,创新监督的方式,健全监督的格局和机制,增强监督的时效性,如何有效履行职务违法调查职责,把握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关系等问题,都是监察实务中遇到的迫切问题和监察体制的关键问题,并表达了对预期成果的期待和对与会专家的感谢。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本次研讨会非常有意义,既是对监察法实施一年的总结,实际上也是对未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理论和实务的研讨。首先,马怀德教授表达了对朝阳区纪委区监委,以及与会嘉宾的感谢之情。其次,马怀德教授指出了《监察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监督的具体实现方式有哪些,如何做到真正的全覆盖,如何把日常监督和监察监督很好的结合起来,防止监督流于形式,对新兴违法、违纪问题的监督方式如何实现。对职务违法行为如何进行调查,12项调查手段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具体如何实现,期限问题,调取证据的方法问题,留置场所的管理问题等,都需要研究。最后,马怀德教授指出这次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只是初步的,还希望实务部门和理论界的各位专家领导批评指正,使得课题成果更加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课题组负责人曹鎏老师介绍了课题组初步研究成果的基本内容。曹教授指出课题研究半年多来,朝阳区纪委区监委分别组织了两次外出调研活动,前往岳阳、珠海、广州、黄冈、武汉、重庆六地进行了联合考察。在此基础上,课题初步成果围绕监察监督和职务违法调查分为两个部分。监察监督部分主要包括:课题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监督权的基本理论,监督权行使的现状及其困境,监督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基本要求,监督权行使的启动条件、方式、程序和结果,监督权行使中的衔接问题,监督权行使的配套体制、机制和制度保障八个方面。职务违法调查研究包括:课题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职务违法调查权行使的现状及其困境,职务违法的基本理论,职务违法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调查权的基本理论,职务违法调查程序的启动,调查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调查权行使的衔接问题。


在研讨阶段,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主要从监督的性质、范围、程序,对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和监察监督的区别联系发表了意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京平教授指出《监察法》第31条与《刑事诉讼法》第15条以及《刑法》第383条在认罪认罚的规定上彼此之间存在着严重不协调的地方。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安教授指出监察权作为第四种监督权力,其重心应当是线内行为,把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与职业伦理的考察结合起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陕西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王周户教授从监察机关的职责、程序、权限、实施方式等方面对研究成果的内容提出了改进建议。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施鹏鹏教授从证据法的角度,即证明对象问题和取证要求两个方面,对研究报告提出了不同看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孙远教授从证明标准和调查手段等方面着重谈了《监察法》中职务犯罪调查程序的一些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焦洪昌教授从调查权的三种属性合一角度,能否通过对调查权的内容进行类型化、明细化研究,进而为实务提供指引指出了建议。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门中敬教授指出课题研究的内容非常宏大,并从职业伦理和防范系统性风险角度对完善监督程序提出了建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副院长毕惜茜教授从贪污受贿的特性、办案队伍的能力和办案素质角度对调查取证的程序、标准等发表了看法。东南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主任孟鸿志教授从职务与管理的区别、监察信息公开、监察赔偿角度对课题完善提供了构想。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院长肖金明教授从四个方面发表了看法:第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是法治,纪检监察队伍一体化同时应做到透明化;第二,监督与执法不同,如何将监察权进行结构化,区分监督和执法部分;第三,调查的权限、程序、证据规则如何设计;第四,课题研究应吸收检察院、法院的同志,实现法法衔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刘艺教授从监督权的属性、职务违法与违纪的关系、调查权的制约与配合、监察对象的确定与监察程序的完善角度对课题成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朝阳区纪委区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副主任贾配龙从监督的方式、监督和审查关系、职务违法的归责原则对课题的内容提出了看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管办副主任赵林指出课题研究中监督方面的内容有点少,应该归纳的更全、更准一些;监察调查的言词证据的采信问题须进一步研究。北京市纪委监委宣传部舆情处副处长崔亮从纪委监委的职责、监督权的定位、监督的再监督角度对丰富课题内容提出了建议。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谭宗泽教授从监督关系和监察关系、监督权的定位、程序启动方面提出了想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童卫东主任首先从《监察法》的起草背景、起草经过、监察权的属性、基本概念、存在问题、制度逻辑以及中国的国情角度对《监察法》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其次,童主任指出从课题研究制度的理论研究上,对中国的监察制度的完善有非常大的帮助。最后,童主任认为监察法作为一个新的法律,肯定得有一个学科来支撑,他希望宪法学者、行政法学者、刑法学者、刑诉法学者等都应当参与进来,丰富监察制度理论,使制度更加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教授最后总结到:监察权实际上已经形成中国的第四种权力,是我们中国的一个创新。《监察法》是反腐败斗争的一个总结,一个成果。应该说,基本上已经把腐败的力量打下去了,起到了压倒性成果。但反腐败问题还是需要不断的往前推进。在不敢腐上还没有完全停止,更加重要的是不能腐,不想腐,不能腐必须在国家的制度上有非常严密的构造,没有可以腐败的空间。虽然我们已经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但是后面还有许多事情要做。监察法涉及到的面非常宽,当中有一些可能是跟以前有共同的或者相似的地方,也有一些是全新的。区别在什么地方,要细细弄清楚。调查的手段和程序要界定清楚,界定清楚不容易,需要慢慢总结。今天的研讨会很有意义,让我们对这两个重大问题的特殊性有了一些了解,将来随着时间的进展,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可以再开会,再来讨论。